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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力行业商业贿赂行为探析

在日常经营中,电力公司在为用电客户提供电力的同时,还会向用电客户提供标有价格、品牌、型号、生产厂家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及变压器产品清单,由用电客户进行选择。客户确认后,由电力器材生产厂家提供相应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及变压器产品。在此交易过程中,可产生8%左右的价差利润,分别由电力公司、生产厂家、销售商获得。同时,电力公司还依据变压器总代理协议,按购货金额5%至6%的比例,向生产厂家收取代理费、咨询服务费等。对此种行为如何定性,值得认真分析。 
   
  电力行业经营体制特点 
   
  在计划经济时代,政企不分,电力器材由电力系统经营,电力公司作为经营者逐渐形成在电力行业的优势地位。为了防止电力系统利用这种地位限制竞争,避免在电力行业产生具有垄断性质的利润,物价部门对电力器材加价率实行了高加价率的限制。 
   
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电力行业虽然经过了较大改革,但电力公司依然具有比其他经营者明显的竞争优势,在市场的优势地位或多或少地一直保留。在电力器材的销售环节,这种体制上的优势使电力公司拥有强势话语权。而电力器材生产厂家为了销售其产品,往往只能以商业贿赂为手段,尽可能多地为自己创造交易机会。 
   
  电力行业商业贿赂行为定性要点 
   
  从表面看,电力公司以公用权不当介入,起到的是限制竞争行为的作用,但从电力行业涉及的其他市场领域看,比如电力工程设计市场、电力工程施工市场、电力器材销售市场等,并未出现因电力公司的不当介入而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情形,也未普遍出现用电客户需要其他电力工程设计单位、电力工程施工单位、电力器材生产厂家或电力器材经销商提供服务时,电力公司利用公用权拒绝的情形。因此,电力公司仅仅属于对公用权的不当使用,不应以限制竞争定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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